严禁哄抬物价!菏泽市发布《关于稳定市场秩序严禁哄抬物价的告诫书》

2020/1/29 9:57:31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1月29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药品、消杀用品等重点商品及米、面、油、蔬菜等生活用品价格稳定,维护稳定市场供应、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菏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稳定市场秩序严禁哄抬物价的告诫书》。

  提醒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加强价格自律,不发“国难财”。发“国难财”惑乱人心,扰乱市场秩序,既冒犯民众,也触犯法律。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天价销售商品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疫情期间,各级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与预防疫情相关的重点商品及生活用品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联合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将坚决移交公安机关从重、从快依法进行查处。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单位应强化诚实守信意识,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以互相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等手段哄抬物价或变相涨价。因原材料、物流、人工等成本增加造成口罩、消杀用品等与预防疫情相关商品销售价格提高的,应在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并耐心向消费者解释告知。

  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筛选,为菏泽人民提供物美价廉、优质优价的商品。各药店应增强警惕意识,对前来购买退烧、止咳等药品的群众,要主动问询,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对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症状者,要力劝患者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健部门)或乡镇(办事处)、社区(行政村)。

  各类经营场所禁止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活动,自1月27日0时起,全市暂停在市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暂时关闭农村集贸市场和农村“大集”,恢复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告知。

编辑:张敏敏    责任编辑:徐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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