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召开《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2022/6/22 16:56:32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6月22日讯 (记者 谢雯嘉)  6月22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菏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5月12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6月1日印发施行。

  据发布,《办法》共17条,第1至5条规定了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第6至10条明确了责任区划分、责任人确定、责任内容;第11至16条规定工作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单位和个人在责任区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第17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日期。

  据介绍,制定本办法主要为落实《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工作环境,促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制定的法律依据为我市地方性法规《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区域为菏泽城区,包括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建成区,另外包括开发区陈集镇,高新区马岭岗镇和吕陵镇。

  《办法》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同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中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其落实责任区制度情况与文明单位创建挂钩。

  记者了解到,在工作措施上,《办法》主要有三点创新:一是推行信息化、智慧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信息档案,每条道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一名路(街巷)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一名副路(街巷)长,将道路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名称、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系统,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实行智慧化管理。二是推行三色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责任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情况,实行“绿、黄、红”三色管理制度。责任人主动履行责任区责任,三个月内未被查处的,挂绿牌;达到责任区管理标准,三个月内每个月被查处不超过一次的挂黄牌;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要求,一个月内被查处二次以上的挂红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管理机制,对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列入红牌管理的责任人,每日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一次;对列入黄牌管理的责任人,每周实地检查其责任区不少于两次;对列入绿牌管理的责任人,鼓励其自管,发挥标杆示范作用。三是与文明单位创建关联。《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纳入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标准,未取得绿牌的单位不得新评选为文明单位,一年内有红牌记录的单位按程序取消相应等级文明单位称号。

  据悉,违反《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徐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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